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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展开,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
“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为买家。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本公司”是指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执行。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买家) 的规定
一、关于竞买人
第六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投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权。
第七条 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代理人须凭竞买人的委托代理函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拍卖公司办理代为竞买手续,否则被视为竞买者本人。
第八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循本规则各项条款。
第九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索取拍卖标的的图录、目录等介绍资料,有权利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图录
第十一条 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的图录、目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十二条 本拍卖公司拍卖目录对拍卖标的的描述力求详实,但竞买人应于竞投前自行审视拍卖标的(包括聘请专家鉴定),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
三、买受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起。
第十四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 佣 金
第十五条 拍卖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成交价交付5%的佣金。
五、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成交,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并领取该拍卖标的,如付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买受人可先预付成交价30%的预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应于拍卖日起7日内(节假日顺延)付清全款,领取拍卖标的。超过7日未付清余款者,该拍卖标的将视为未成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拍卖人所有,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品另行拍卖。
第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取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本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利须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保证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前十五日内双方重新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让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方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和其它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拍卖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拍卖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人不能向前述机关收取佣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会开始前撤回其拍卖标的,须承担拍卖方已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并赔偿拍卖方相应的合理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下列事宜:
(一)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目录上的参考价。
(二)对某件拍卖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
(三)委托人将在其拍卖标的图录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数额。(四)标的物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卖顺序及方式。
(五)在拍卖业务中,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方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现场。
第三十一条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公司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五章 术语释义
“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或目录的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相应产生的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于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或目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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